2026
06/03
12:41
来源:
沙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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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沙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职责、主要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奇台路327号
联系方式:0991-5506635
执法人员信息: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证件编号 |
|
1 |
史伟民 |
男 |
31010224002 |
|
2 |
李凌翔 |
男 |
31010224016 |
|
3 |
张世伟 |
男 |
31010224019 |
|
4 |
李欣 |
男 |
31010224004 |
|
5 |
刘晓晶 |
女 |
31010224005 |
|
6 |
崔晓芳 |
女 |
31010224014 |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处罚
1.对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重大事故处罚除外);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重大事故处罚除外);
3.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未履行事故救援和报告职责的处罚(重大事故处罚除外);
4.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重大事故处罚除外);
5.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行为的处罚;
6.对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处罚(重大事故处罚除外);
7.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的处罚。
(二)行政奖励
1.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3.对举报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功人员的奖励;
4.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5.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
(三)行政强制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及有关作业场所的强制;
2.对非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查封、扣押;
3.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强制;
4.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的强制;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警戒疏散;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征用;
7.自然灾害救助紧急征用;
8.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征用;
9.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障碍物清除。
(四)行政许可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六)其他行政权力
1.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备案;
2.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部门预案备案;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
4.停产整顿煤矿的复产验收;
5.森林火灾调查评估;
6.水旱灾害核实统计;
7.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备案。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5.《森林防火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12.《森林防火条例》
13.《草原防火条例》
1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15.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部门规章
1.《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沙党办发〔2019〕39号《中共沙依巴克区委办公室 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根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五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执法程序
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详见附件。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投诉举报范围
1.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权、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2.行政执法单位存在逐利执法、“一刀切”执法的;
3.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
4.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5.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本单位监督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991-5506635
来信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奇台路327号区应急管理局
(二)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991-4598967
来信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峰路技工学校区司法局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