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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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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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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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国资办)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沙依巴克区财政局(国资办)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职责、主要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财政局(国资办)

执法机构设置: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政府采购办、监督室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0119

联系方式:0991-6139832

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性别

证件编号

1

李秋瑾

31010212102

2

迪力胡玛尔·迪力木拉提

31010212108

3

努尔比娅·吾买尔

31010212109

4

朱丽娜

31010212103

5

娜孜依哈提·克孜努力

31010212105

6

孙杰

31010212106

7

罗凤

31010212107

8

张海霞

31010212001

9

马尚敏

31010212101

10

李依侬

31010212110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详见附件:《沙依巴克区财政局(国资办)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共沙依巴克区委办公室 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财政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

四、执法程序

1.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2.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3.行政裁决:申请受理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答复审理调解裁决。

五、权力和责任清单

详见附件:《沙依巴克区财政局(国资办)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六、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01财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991-6139832

(二)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