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026年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长江路羌羌好货特产经销部销售的沙棘胡萝卜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24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年6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长江路羌羌好货特产经销部销售的沙棘胡萝卜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沙棘胡萝卜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沙棘胡萝卜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未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81元整;
3、罚款3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长江路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8月14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五一路鑫胡子王扁豆面旗子店销售的酸辣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年6月1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五一路鑫胡子王扁豆面旗子店销售的酸辣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辣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经查,当事人未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当事人态度较好,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60元整。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长江路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9月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疆湖王扁豆面旗子餐饮店销售的纯凉皮和现拉浇汁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年6月1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疆湖王扁豆面旗子餐饮店销售的纯凉皮和现拉浇汁黄面经抽样检验,纯凉皮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和现拉浇汁黄面的柠檬黄项目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纯凉皮和现拉浇汁黄面,经抽样检验,纯凉皮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和现拉浇汁黄面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量纯凉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整改,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积极整改,结合当事人自身困难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4元;
3、处人民币共计10000元罚款。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8月2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海诚和便利店销售的面食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年6月10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海诚和便利店销售的面食麻花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面食麻花,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其从事食品经营以来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未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并立即进行了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环卫路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9月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五、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隆平水果蔬菜店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隆平水果蔬菜店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炉院街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8月2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六、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湖西坦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湖西坦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炉院街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8月2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七、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民兴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7月7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民兴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炉院街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8月2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八、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苏永营牛羊肉杂碎店销售的牛腰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苏永营牛羊肉杂碎店销售的牛腰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腰,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之规定。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牛腰的动物检疫证明、供货方营业执照、交易记录,购进时并不知道是不合格牛腰,首次违法,及时改正,并在店铺门口张贴了该批次牛腰的召回通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3、罚款3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8月2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九、沙依巴克区平川路欣源水产店销售的牛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平川路欣源水产店销售的牛心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心,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之规定。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牛心的动物检疫证明、供货方营业执照、交易记录,购进时并不知道是不合格牛心,首次违法,及时改正,并在店铺门口张贴了该批次牛心的召回通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3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8月25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十、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英子干鲜果批发商行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年6月8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英子干鲜果批发商行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杨梅,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8月27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十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疆大师餐厅店销售的浇汁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年6月9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疆大师餐厅店销售的浇汁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浇汁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2、罚款10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9月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十二、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家凉皮烧烤店销售的凉皮(自制)和特色纯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7月2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年6月3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家凉皮烧烤店销售的凉皮(自制)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14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年6月20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辖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家凉皮烧烤店销售的特色纯凉皮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自制)和特色纯凉皮,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困难,且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9月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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