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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9.9)

发布时间:2026-09-09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2026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牛世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30,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68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辖区新疆牛世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新疆牛世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17日注册营业执照,2024226日注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制售。在202668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店制作的黄面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黄面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的黄面在制作过程中所使用原料有面粉、柠檬黄、红栀子,均有购进票据及商家资质,但无法提供检测报告;因该店在制作黄面过程中交替使用柠檬黄及栀子,无法计算使用柠檬黄的黄面利润,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在抽检中购买的黄面内检测出柠檬黄,单价为20/kg,购买了1.2kg,购进价为24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西域丝路马记餐饮店销售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72,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67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西域丝路马记餐饮店销售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西域丝路马记餐饮店于2026115日注册营业执照,2026325日注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制售)。在202667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该店制作的黄面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自制黄面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的黄面在制作过程中所使用原料有面粉、柠檬黄、栀子粉,均有购进票据、商家资质及检测报告单;因该店在制作黄面过程中交替使用柠檬黄及栀子,无法计算使用柠檬黄的黄面利润,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人员在抽检中购买的黄面为21.43/kg,购买了1.12kg,价格为24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黑老二餐饮店销售的现拉浇汁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30,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610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黑老二餐饮店销售的现拉浇汁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实: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6501031305825)载明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项目。当事人自2026525日起,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未设置冷食类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情况下,擅自制售现拉浇汁黄面”“滚辣皮子黄面”“凉皮”“黄面凉皮对半”“滚辣皮子凉皮等冷食类食品。上述食品均为无需加热、直接凉拌食用的食品,属于冷食类食品。经调取当事人销售票据统计,2026525日至2026611日期间,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冷食类食品926单,违法所得共计5802.80元,货值金额共计5802.80。其中:现拉浇汁黄面销售614单,收入3087.54元;滚辣皮子黄面销售158单,收入1575元;凉皮销售83单,收入670.91元;黄面凉皮对半销售60单,收入360元;滚辣皮子凉皮销售11单,收入109.35元。当事人于202668日从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购进涉案食品黄面,购进时未索取相关票据、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抽检黄面当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4份共计1.575公斤,销售单价12/份,认定货值金额共计48元,违法所得48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古莉勤奋食品店销售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72,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64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古莉勤奋食品店销售的凉皮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实:涉案凉皮系当事人于202664日上午购进,当事人经营的凉皮系从外部购进后直接散装称重销售,共购进凉皮1.36公斤(不含汤汁),抽检人员购买凉皮1.36公斤(不含汤汁),销售价格为每公斤10元,销售金额共计13.6元,故认定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13.6元。另查实,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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