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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9.11)

发布时间:2026-09-11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2026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长江路羌羌好货特产经销部销售的沙棘胡萝卜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24,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6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长江路羌羌好货特产经销部销售的沙棘胡萝卜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94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登记许可证,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69号从事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6512日,从乌鲁木齐市御盛金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聊小天沙棘胡萝卜汁、类型:果蔬汁、规格:256g、生产日期:20260422日、保质期:12个月、储存条件:干燥遮光保存、执行标准:Q/XJYZ0002S、生产商:新疆益中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五家渠北工业园五蔡路22005号厂房、产地:新疆五家渠市。共购进30袋,进货单价4.1/袋,销售单价6.99/袋,已销售20袋,进货总货值金额123元整,共销售价132.81元整。另查:当事人202665日通过拼多多平台上销售该产品20袋(2箱),销售单价6.99/袋,销售价132.81元,违法所得50.81元;剩余10袋由店内员工自行使用。经我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该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标准 饮料》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沙依巴克区五一路鑫胡子王扁豆面旗子店销售的酸辣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30,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61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五一路鑫胡子王扁豆面旗子店销售的酸辣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223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025515日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许可证,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91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202669日,从米东区古牧地镇三道坎南路西工村八队西十巷49号的米东区优卜子切面店采购黄面,通过胡子王配送中心中转库房(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乾和家园F区商业街2号楼101102商铺)配送至该经营门店。202669日共采购黄面6公斤,进货价5/公斤,货值金额30元;当事人共计销售约12(美团外卖平台共销售4份每份/12元,共48元,优惠后47.26),剩余8份店内销售(每份/10元,共80)总货值金额127.26元,当事人称每份利润5元共60元整。202661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该店酸辣黄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722),检验结论为:柠檬黄项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202677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未在现场由店员签收,店员将检验不合格情况向当事人进行汇报,当事人当场提出异议,申请复检。当事人称涉案黄面为外购,并非本店自制,上游供货商于2026714日委托《新疆西域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开展鉴定,送检日期2026721日,检验日期2026729日,检验结论为合格,鉴定结果向当事人提供。经查,当事人无法证实上游供货商送检样品,系我局2026611日监督抽样所对应的同一批次黄面,自行委托检验不属于法定复检程序。当事人对本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提供采购该批次黄面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无法提供该批次黄面质检报告。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疆湖王扁豆面旗子餐饮店销售的纯凉皮和现拉浇汁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30,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61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疆湖王扁豆面旗子餐饮店销售的纯凉皮和现拉浇汁黄面经抽样检验,纯凉皮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和现拉浇汁黄面的柠檬黄项目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疆湖王扁豆面旗子餐饮店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登记证,且在有效期内。202661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通过美团外卖的形式在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疆湖王扁豆面旗子餐饮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的食品为:1、纯凉皮1.45公斤、售价39.31/公斤,货值57元,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现拉浇汁黄面1.81公斤,售价31.49/公斤,货值57元,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又查实,当事人销售的纯凉皮为611日从新疆御食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供货商地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3号,共购进2公斤,进价4.5/公斤,抽检以外的0.55公斤制作了2份凉皮,按份销售,每份10元,货值2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纯凉皮时仅索要并留存了进货微信截屏和产品检测报告,未索要供货商经营资质。当事人销售的现拉浇汁黄面为店内自制食品,现拉浇汁黄面中检测出的柠檬黄为当事人凭经验自行添加,无使用记录。因当事人店内以线下销售为主,无销售记录,因此611日当事人共制作并销售的现拉浇汁黄面总数量及金额无法计算。上述抽检不合格纯凉皮、现拉浇汁黄面货值总计134。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海诚和便利店销售的面食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30,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610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海诚和便利店销售的面食麻花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明,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海诚和便利店于2026610日从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麦艳油香烤饼店购进了面食麻花(规格:4/包,生产日期:2026610日)8包,进货价8/包,售价10/包。该批次面食麻花共售出7.5包,其中6包用于抽检,0.5包员工自行食用,该批次面食麻花销售货值共118.4元,除去美团平台抽成38.4元及未销售0.5包 ,实际销售额为75元,当事人提供了购货小票、销售记录,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相关材料,在收到检验报告前不知道该批次面食麻花不合格,在收到我局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案件办理期间,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书称当事人销售的油香烤饼未标注生产地址,经查,该油香烤饼同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麦艳油香烤饼店购进,无法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资料。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隆平水果蔬菜店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30,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5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隆平水果蔬菜店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明,当事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隆平水果蔬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3MA78YJL59X,主要从事蔬菜水果批发零售。于2026530日从本市场张三林处调货购买了60kg涉案批次豇豆,进货价11/kg,共花费660元,售价12/kg,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720元。张三林则是从和硕县农户刘兴连处购得。当事人现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又查实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六、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湖西坦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30,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5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湖西坦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明,当事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湖西坦蔬菜水果店主要从事蔬菜水果经营。于2026530日从本市场寇小松处调货购买了218kg涉案批次生姜,进货价78/件,共花费156元,售价12/kg,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216元。寇小松则是从九鼎市场寇文平处(车牌号鲁GY0935,摊位号A7-38)购买该批次生姜。当事人现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又查实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七、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民兴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77,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6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民兴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明,当事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民兴蔬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蔬菜水果。于202664日从九鼎市场孙军娥处(车牌新AE8038,摊位号:P2-21附近)购买了150kg涉案批次辣椒,进货价2/kg,共花费300元,售价3/kg,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450元。当事人现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又查实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八、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苏永营牛羊肉杂碎店销售的牛腰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30,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5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苏永营牛羊肉杂碎店销售的牛腰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明,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苏永营牛羊肉杂碎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6526日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阿卜都米吉提杂碎店牛羊肉食品店购进牛腰42公斤,进货价24/公斤。528日向抽检人员销售2.3公斤,剩余牛腰已全部售完,销售价为27/公斤,收入1134元,获利126元。又查实该批次牛腰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牛腰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和动物检疫证明(№: 6555720990)以及进货凭证,但是根据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溯源调查报告》,2026528日抽检人员向当事人索要检疫证明时,当事人通过其他商户提供了一份牛肉的检疫证明给抽检人员登记,其提供的物检疫证明(№: 6555720990)与源头动物检疫证明号3201386045不一致。故,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腰。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九、沙依巴克区平川路欣源水产店销售的牛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30,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5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平川路欣源水产店销售的牛心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明:沙依巴克区平川路欣源水产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6521日从销售牛心的巴郎手中购进由新疆天鹰实业有限公司检疫的牛心15公斤,进货价16/公斤。528日向抽检人员销售3公斤,剩余的牛心已全部售完,销售价为18/公斤,收入270元,获利30元。又查实该批次牛心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牛心的动物检疫证明(№: 6555839501)以及进货凭证,但是根据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溯源调查报告》:该批次牛心是流动商户亚生·艾尼(身份证号:65313019810406357X,联系电话:17590333392,2026521日从乌鲁木齐县的私人冷库处购入,2026528日抽检人员向当事人索要检疫证明时,当事人通过其他商户提供了一份牛头的检疫证明给抽检人员登记。故,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十、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英子干鲜果批发商行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30,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68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英子干鲜果批发商行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明: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英子干鲜果批发商行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667日从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104团苜蓿沟北路2990号果品批发市场B1-68号商铺的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众奎果业商行购进2件杨梅,2.6公斤/件,进货价60/件,运费3/件,共63/件。68日向抽检人员销售12.6公斤,销售价为40/公斤,收入104元,获利41元。剩余1件杨梅因发霉变质,自行扔到垃圾桶销毁。又查实该批次杨梅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杨梅的检测报告单以及进货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十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疆大师餐厅店销售的浇汁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30,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69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疆大师餐厅店销售的浇汁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明: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疆大师餐厅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该店自202663日至611日期间,在销售的黄面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用于改善色泽。每日和面5公斤用于浇汁黄面,可调制25份,每份8元,制作成本含人工4/份。611日经询问得知柠檬黄不能添加于生熟面制品,就不再添加了。期间共销售90份,收入720元,获利360元。又查实该店浇汁黄面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十二、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家凉皮烧烤店销售的凉皮(自制)和特色纯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72,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63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辖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家凉皮烧烤店销售的凉皮(自制)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714,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2026620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辖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家凉皮烧烤店销售的特色纯凉皮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明: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家凉皮烧烤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都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的凉皮都是从上门送货人员那里购进的202663日购进10公斤购进价43当日向抽检员销售1.37公斤单价18.38/公斤252026620日购进15公斤购进价64.5当日在美团上销售给抽检员,销售1.8503公斤,单价29.8/公斤,共计收入55.2元。两个批次的凉皮是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又查,当事人每日购进的凉皮都已销售完,且只有进货票据,不能提供上述所有凉皮的进货资质及检测报告,也未做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要求经营主体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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