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8.5)

发布时间:2026-08-05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2026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寇华平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52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寇华平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6422日)经抽样检验,铅(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当事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寇华平蔬菜店于2026422日从九鼎市场郭连营(车牌鲁GBG318,摊位号:P2-2223号)处购买了10件共100kg涉案批次姜,进货价7.5/kg,共花费750元;零售售价15/kg,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500元。当事人现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又查实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雷心中蔬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52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雷心中蔬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6423日)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当事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雷心中蔬菜店于2026423日从九鼎市场张卫国(车牌豫KD3011,摊位号B2-03-4号)处购买了20kg涉案批次香蕉,进货价5.5/kg,共花费110元,售价6/kg,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20元。当事人现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又查实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沙依巴克区和田二街夏贺纳蛋糕店销售的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52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271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麻花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实:涉案产品麻花(自制)系当事人2026418日自行制作并销售,共计制作3公斤,销售价30/公斤,故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0元。抽检单位用于抽检购买2.09公斤,其余未售出,故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共计62.7。抽检当日后,剩余麻花(自制)均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沙依巴克区长胜东片区阿勒玛蔬菜商店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52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沙依巴克区长胜东片区阿勒玛蔬菜商店茄子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283),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5月,并于2025716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6429日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泰路老陈蔬菜经营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茄子8公斤,购进单价为7.25/公斤,共花费58;2026430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人员到当事人处购买抽检样品茄子2.21公斤,抽样单价为5.5/公斤,因蔬菜次日不新鲜,故当事人降价对涉案茄子进行处理销售,其余5.79公斤该批次不合格茄子当事人均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44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不合格茄子的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据和2026429日所检测的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A0005187),检测结果为合格。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85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