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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8.24)

发布时间:2026-08-24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2026年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揽秀园西街马司父三凉店销售的纯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12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揽秀园西街马司父三凉店销售的纯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纯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情所采购黄面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当事人态度较好,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该店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并消除影响,也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扬子江市场监管所于2026714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郭瑾红山擀面皮店销售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15,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郭瑾红山擀面皮店销售的黄面(购进日期:2026521日)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能够提供该抽检批次产品检验报告、购进记录及供应商资质等进货查验材料,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取证,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积极整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0.52(大写人民币柒拾元伍拾贰角);

3.处罚款8000(大写人民币捌仟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友好市场监管所于20268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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