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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7.28)

发布时间:2026-07-28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2026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伊宁路疆味现拉黄面店销售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52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一份检验报告,抽检编号NoXBJ26650103830731171ZX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伊宁路疆味现拉黄面店销售的黄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构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当事人态度较好。该店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并消除影响,也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整。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长江市场监管所于202652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和田二街夏贺纳蛋糕店销售的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61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271检验报告显示:2026427日在沙依巴克区和田二街夏贺纳蛋糕店(个体工商户)抽样检验的产品:麻花(自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花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案件查办时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该店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并消除影响,也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2.7元;

2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和田街市场监管所于202671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乌鲁木齐县海氏三凉店销售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51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203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所经营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取证,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积极整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罐已开封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复配着色剂配方3生产日期:20250812日,生产批号为3012508130101);

2没收违法所得90.95

3罚款10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永丰市场监管所于202651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乌鲁木齐县马西亚牛肉面一分店销售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51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202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所经营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经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实为精准扶贫的贫困户,背负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生活困难,且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罐已开封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复配着色剂配方3生产日期:20250815日,生产批号为3012508160101);

2没收违法所得24.2元;

3罚款6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永丰市场监管所于202651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五、乌鲁木齐县马西亚牛肉面一分店销售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51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201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所经营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积极整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1罐已开封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复配着色剂配方3生产日期:20230304日,生产批号为30123030601021瓶东方树叶瓶装柠檬黄溶液

3没收违法所得134.34

4罚款8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永丰市场监管所于20267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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