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026年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伊宁路疆味现拉黄面店销售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2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一份检验报告,抽检编号No:XBJ26650103830731171ZX,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伊宁路疆味现拉黄面店销售的黄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当事人态度较好。该店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并消除影响,也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整。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长江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5月2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和田二街夏贺纳蛋糕店销售的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1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271,检验报告显示:2026年4月27日在沙依巴克区和田二街夏贺纳蛋糕店(个体工商户)抽样检验的产品:麻花(自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花,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案件查办时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该店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并消除影响,也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2.7元;
2、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和田街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7月1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乌鲁木齐县海氏三凉店销售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1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203,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所经营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取证,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积极整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罐已开封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复配着色剂配方3(生产日期:2025年08月12日,生产批号为3012508130101);
2、没收违法所得90.95;
3、处罚款10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永丰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5月1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乌鲁木齐县马西亚牛肉面一分店销售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1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202,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所经营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实为精准扶贫的贫困户,背负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生活困难,且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罐已开封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复配着色剂配方3(生产日期:2025年08月15日,生产批号为3012508160101);
2、没收违法所得24.2元;
3、处罚款6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永丰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5月1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五、乌鲁木齐县马西亚牛肉面一分店销售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1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201,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所经营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积极整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1罐已开封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复配着色剂配方3(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4日,生产批号为3012303060102)及1瓶东方树叶瓶装柠檬黄溶液;
3、没收违法所得134.34元;
4、罚款8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永丰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7月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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