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026年乌鲁木齐市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友谊干鲜果商行销售的梨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WS00316,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友谊干鲜果商行销售的梨,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梨,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资质、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NO:A0211764)、进货票据,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233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6月4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老贾蔬菜配货中心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一份检验报告,编号№: 01WTS26WS0021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老贾蔬菜配货中心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姜的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以及进货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234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6月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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