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2026年乌鲁木齐市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览茑嘉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4月2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新疆览茑嘉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的检验报告No:2026-HBJC-BG-1512G,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3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登记许可证,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58号德汇万达广场负一层至负二层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6年3月17日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第十二师104团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伟鑫蔬菜店共购进26公斤韭菜,总货值金额150元整。该批次韭菜分为精包装与毛菜两类销售,涉案韭菜于2026年3月17日、18日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被抽检,抽检数量3.13公斤,抽检报告(报告编号:2026-HBJC-BG-1512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后已开展全面回溯排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韭菜时,已依法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留存供货票据、购销台账及供货商全部资质复印件,完整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完整齐全,可完整溯源至上游供货源头,可提供原件核验。当事人对本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对本案认定事实无异议,自愿认可全部调查内容。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长不罚〔2026〕34 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清晨果蔬销售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7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清晨果蔬销售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6年3月2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29日从九鼎市场调货购买了50kg涉案批次姜,现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现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又查实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留存供货票据、购销台账及供货商全部资质复印件,完整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完整齐全,可完整溯源至上游供货源头,可提供原件核验。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立字〔2026〕155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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