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026年乌鲁木齐市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览茑嘉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4月2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新疆览茑嘉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的检验报告No:2026-HBJC-BG-1512G,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韭菜时,已依法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留存供货票据、购销台账及供货商全部资质复印件,完整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完整齐全,可完整溯源至上游供货源头,可提供原件核验。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长不罚〔2026〕34 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长江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5月2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清晨果蔬销售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7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清晨果蔬销售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6年3月2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立字〔2026〕155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炉院街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6月2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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