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龙浇滋黄餐饮服务店销售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3月3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龙浇滋黄餐饮服务店所销售的凉皮的检验报告No:2026B-J-SP02059,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经抽样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的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31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友好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5月15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逛逛旋转小火锅店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3月3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逛逛旋转小火锅店餐碗的检验报告(编号:No: 2026B-J-SP02033),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餐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复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6〕97号):
1、警告。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友好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5月15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福海路边疆来客会员仓储店销售的新疆烤奶皮(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3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福海路边疆来客会员仓储店(个体工商户)的新疆烤奶皮(糕点)进行抽样,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SHA26142750693),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疆烤奶皮(糕点),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环不处〔2026〕33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环卫路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5月1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6月2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