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龙浇滋黄餐饮服务店销售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3月3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龙浇滋黄餐饮服务店所销售的凉皮的检验报告No:2026B-J-SP02059,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从新疆御食坊食品有限公司以4元/公斤价格购进了10公斤凉皮,当事人店内凉皮定价为8元/份,10公斤凉皮能够制作20份凉皮,2026年3月10日,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从当事人店内以16/公斤的价格购买凉皮1.5公斤,共花费24元;剩余8.5公斤凉皮于当日共销售出17份,货值为136元;当日不合格批次凉皮10公斤全部售出,共计销售货值16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抽检批次产品检验报告、购进记录及供应商资质等进货查验材料,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31):
1、不予行政处罚。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逛逛旋转小火锅店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3月3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马逛逛旋转小火锅店餐碗的检验报告(编号:No: 2026B-J-SP02033),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堂配备有1台大型消毒柜,主要用于日常餐具消毒作业,现场检查时该消毒柜处于正常通电开启状态,可正常运行。当事人餐具清洗环节虽设置了基本流程,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明显不规范行为,清洗后的餐具未按规定时长、温度要求进行彻底消毒,仅依靠简单冲洗和形式化消毒处理,未能有效杀灭餐具表面残留的微生物,使得当事人餐具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餐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复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6〕97号):
1、警告。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福海路边疆来客会员仓储店销售的新疆烤奶皮(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3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福海路边疆来客会员仓储店(个体工商户)的新疆烤奶皮(糕点)进行抽样,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SHA26142750693),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span>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该店于2026年2月12日从新疆牧民有礼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新疆烤奶皮糕点(规格:100G/盒,生产日期:2026/01/29)400盒,进货价18.6元/盒,售价22.8元/盒。该批次糕点共售出152盒,其中22盒用于抽检,该批次糕点总销售额为3465.6元,剩余248盒已于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退回供应商处。经营者可以提供该批次产品的送货单、检测报告、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收到检验报告前不知道该批次糕点不合格,在收到我局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不合格糕点的来源。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疆烤奶皮(糕点),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环不处〔2026〕33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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