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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5.14)

发布时间:2026-05-14   信息来源: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20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6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巴州路叁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销售的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4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沙依巴克区巴州路叁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所销售姜的检验报告(编号:No: 01WTS26SY00051),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行为依据《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22号):

1予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友好市场监管所于202641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五期便民服务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134,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五期便民服务店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8):

1免予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64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沙依巴克区荣和城四季鲜水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10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荣和城四季鲜水果店经营的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行为依据《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9):

1免予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64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三期便民服务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120,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三期便民服务店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7号):

1免于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641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五、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徐秀玲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0309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138,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沙陆拾贰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生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25号):

1免于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友好市场监管所于202641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六、沙依巴克区沙陆拾贰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0309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138,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沙陆拾贰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生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25号):

1免于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64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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