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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5.14)

发布时间:2026-05-14   信息来源: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 20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6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巴州路叁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销售的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4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沙依巴克区巴州路叁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所销售姜的检验报告(编号:No: 01WTS26SY00051),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6128日从新疆酉众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9公斤,进货金额为13/公斤,共花费117元,2026128日抽检机构工作人员以16.5/公斤的价格购进该批次生姜3.3公斤用于抽检,其余5.7公斤生姜于当日全部售罄,销售价格为16.5/公斤,销售金额共148.5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姜的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据、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NO:A0183532),检验结果合格。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行为依据《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22号):

1予行政处罚。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五期便民服务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134,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五期便民服务店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五期便民服务店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02613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在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五期便民服务店抽检的姜是当事人2026131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3599号新联市场蔬菜大棚B1-5号商铺购进的,供货商名称为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贵芝蔬菜销售部购进了1箱,进价95/箱,重10公斤。131日抽检用3.63公斤,其余9.36公斤均已销售,售价18/公斤,货值180元。同时,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合格证、进货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8):

1免予行政处罚。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荣和城四季鲜水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10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荣和城四季鲜水果店经营的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荣和城四季鲜水果店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有效2026130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在沙依巴克区荣和城四季鲜水果店该店2026130日从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104团苜蓿沟北路2990号果品批发交易市场A765号购进的,供货商名称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苜蓿沟北路金峰蔬菜商行购进1箱,重10公斤,进价100/130抽检3.67公斤,售价15/公斤其余4公斤以15/公斤零售,剩余2.33公斤以4/公斤零售,购进的1箱均已销售,货值124.37又查实,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合格证、进货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行为依据《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9):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四、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三期便民服务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120,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三期便民服务店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三期便民服务店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02613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在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三期便民服务店的该店2026130日从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104团苜蓿沟北路2990号九鼎蔬菜市场内C2-51号库房购进的,供货商名称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刘秀丽蔬菜商行。共购进姜1箱,重7公斤,进价95/箱。131日抽检用3.338公斤,售价15/公斤,其余3.662公斤以15/公斤零售,购进的1箱均已销售,货值105元。又查实,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合格证、进货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7号):

1免于行政处罚;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五、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徐秀玲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徐秀玲蔬菜水果店所销售姜的检验报告(编号:No: 01WTS26SY00147),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于2026131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振世蔬菜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一件6公斤,共花费80元,202622日抽检机构工作人员以15/公斤的价格购进该批次生姜3.6公斤用于抽检,其余2.4公斤生姜于当日全部售罄,销售价格为15/公斤,销售金额共9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姜的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据、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NO:A0184102),检验结果合格。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依据《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24号):

1免于行政处罚;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六、沙依巴克区沙陆拾贰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0309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138,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沙陆拾贰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生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沙陆拾贰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60202日从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西泉街1495号酉众和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5#商业二层新疆酉众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公斤,进货价为7.5/公斤,20260202日向抽检人员销售姜3.5公斤,剩余的6.5公斤姜已销售完,销售价为8.6/公斤,收入86元,获利11元。又查实该批次姜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批次检验合格证以及进货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25号):

1免于行政处罚;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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