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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4.30)

发布时间:2026-04-30   信息来源: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20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里木烤肉店销售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22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里木烤肉店所销售的凉皮的检验报告No2026B-J-SP01142,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经抽样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的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21 号):

1予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友好市场监管所于202641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翁伟干果店销售的杏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由阿迪力,伊力夏提调查处理。202633日,我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ZQJY-2026-W0113460,检验报告显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杏干经抽样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杏干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span>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6号):

1、予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6326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三十三号社区直销点蔬菜经营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 33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三十三号社区直销点蔬菜经营店所销售姜的检验报告(编号:No: 01WTS26SY00022),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行为依据《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罚〔202677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2.05元;

3罚款3000元(人民币仟元)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友好市场监管所于202641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沙依巴克区师大西路一零四号社区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4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沙依巴克区师大西路一零四号社区蔬菜店所销售姜的检验报告(编号:No: 01WTS26SY00062),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抽样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行为《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23号):

1、免于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友好市场监管所于202641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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