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里木烤肉店销售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2月2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里木烤肉店所销售的凉皮的检验报告No:2026B-J-SP01142,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该批次凉皮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20日从昌吉市祁天亿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以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20公斤凉皮;当事人店内凉皮定价10元/份,20公斤凉皮能够制作50份凉皮,2026年2月2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从当事人处购买凉皮1.5公斤,剩余18.5公斤凉皮当日全部售出。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抽检批次产品检验报告、购进记录及供应商资质等进货查验材料,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的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 21 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翁伟干果店销售的杏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3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由阿迪力,伊力夏提调查处理。2026年3月3日,我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ZQJY-2026-W0113460,检验报告显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翁伟干果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5年12月24日从阿克苏柒疆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2025年12月8日生产的杏干1件40袋(500克/袋),进货价为15元/袋,共600元。1月22日向抽检人员销售10袋,剩余的30袋杏干已售完,根据客户购买的数量多少,每袋售价为17元至25元不等,平均销售价20元/袋,收入800元,获利200元。又查实该批次杏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批次杏干的检测报告以及付款记录,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杏干,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杏干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6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三十三号社区直销点蔬菜经营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 年3月3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三十三号社区直销点蔬菜经营店所销售姜的检验报告(编号:No: 01WTS26SY00022),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0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纪文蔬菜批发商行购进两种生姜,共花费121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当时的进货票据,故无法得知抽检批次姜的购进数量。2026年1月26日抽检机构工作人员以1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该批次生姜3.47公斤用于抽检,其余姜全部售罄。货值金额52.0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姜的进货单据、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等。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罚〔2026〕77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2.05元;
3、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四、沙依巴克区师大西路一零四号社区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 年3月4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沙依巴克区师大西路一零四号社区蔬菜店所销售姜的检验报告(编号:No: 01WTS26SY00062),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8日从新疆酉众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10公斤,进货金额为17.5元/公斤,共花费175元,2026年1月28日抽检机构工作人员以2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该批次生姜3.85公斤用于抽检,其余6.15公斤生姜于当日全部售罄,销售价格为22元/公斤,销售金额共22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姜的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据、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NO:A0183532),检验结果合格。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23号):
1、免于行政处罚;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