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依巴克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鲁莱蔬菜配货中心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2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由阿迪力,伊力夏提调查处理。2026年2月4日,我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ZQJY-2026-W011170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鲁莱蔬菜配货中心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经抽样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2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3月1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贰拾贰号社区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2月4日,我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ZQJY-2026-W011170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鲁莱蔬菜配货中心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经抽样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2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3月25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老王果蔬鲜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2月2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018,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老王果蔬鲜超市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经抽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4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3月25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巴义努尔食品批发店销售的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和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2月3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和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的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No:ZQJY-2026-W0111187、No:ZQJY-2026-W0111186)。报告显示,2025年12月4日生产的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和2025年11月13日生产的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和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经抽样检测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6〕71号):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33.8元;
3. 罚款5000元。
(四)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雅山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4月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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