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依巴克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鲁莱蔬菜配货中心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2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由阿迪力,伊力夏提调查处理。2026年2月4日,我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ZQJY-2026-W011170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鲁莱蔬菜配货中心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鲁莱蔬菜配货中心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6年1月11日从九鼎蔬菜批发市场内货车(新A·J9Y55)上购进山药119.6公斤。又查实该批次山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该批次山药的检验合格证以及进货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经抽样检测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2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贰拾贰号社区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2月2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013,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沙贰拾贰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沙贰拾贰号社区副食品直销点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026年1月19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在沙依巴克区贰拾贰号社区副食品直销点抽检的姜是2026年1月19日由配送中心新疆酉众和商贸有限公司统一配送到店的,该批次姜的供应商为九鼎市场的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恩典李静蔬菜批发商行。经查实,2026年1月19日当事人购进的姜重9公斤,进价13.8元/公斤。1月19日抽检用3.555公斤,其余5.445公斤均已销售,售价18.5元/公斤。同时,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合格证、进货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2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老王果蔬鲜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2月2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SY00018,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老王果蔬鲜超市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老王果蔬鲜超市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026年1月19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在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老王果蔬鲜超市抽检的香蕉是该店2026年1月19日从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104团苜蓿沟北路2990号果品批发交易市场B2栋28号购进的,供货商名称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夏雨果品经营商行。经查实,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合格证、进货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14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四、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巴义努尔食品批发店销售的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和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2月3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和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的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No:ZQJY-2026-W0111187、No:ZQJY-2026-W0111186)。报告显示,2025年12月4日生产的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和2025年11月13日生产的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涉案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4日,规格为48袋/箱(35g/袋),生产企业为喀什隆美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从新疆阿米娜特色农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2箱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购进价20元/箱,计40元。购进时,当事人查验了喀什隆美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索要并保存了进货票据。2026年1月6日,当事人将2箱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以38.8元/箱的价格销售完毕,获款计77.6元。涉案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13日,规格为24袋/箱(112g/袋),生产企业为喀什隆美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从新疆阿米娜特色农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2箱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购进价36元/箱,计72元。购进时,当事人查验了喀什隆美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索要并保存了进货票据,未查验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或者出厂检验报告。2026年1月6日,当事人将2箱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以52.9元/箱的价格销售完毕,获款计105.8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货值金额共计105.8元,扣除商品的购进价款,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3.8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且证据确凿。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和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经抽样检测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6〕71号):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33.8元;
3. 罚款5000元。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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