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抽检计划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塞尔库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白果压片糖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12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测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新疆塞尔库力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新疆惠民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白果压片糖果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5-12-3432),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测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Q/HMSP ⠀3S-2022《压片糖果》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655号院内主播一楼CXB1017的新疆塞尔库力商贸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其注册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源泰五路387号乌拉泊国际物流基地直播楼223-11室。2026年1月16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抽检报告(No:食安2025-12-3432),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果压片糖果,经抽样检测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Q/HMSP ⠀3S-2022《压片糖果》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6〕63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罚款5000元。
(五)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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