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026年省级抽检计划和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李付庆蔬菜店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李付庆蔬菜店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5-12-2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茄子,所检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如下处理(乌沙市监炉不处〔2026〕26号):
1.免于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炉院街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3月1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江河市场旺明辉调料品经销部销售的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江河市场旺明辉调料品经销部销售的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2日)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鸡精调味料,所检项目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如下处理(乌沙市监炉不处〔2026〕28号):
1.免于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炉院街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2月2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沙依巴克区蔡家干果瓜子商行销售的兰花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蔡家干果瓜子商行销售的兰花豆(生产日期:2025-12-10)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兰花豆,所检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如下处理(乌沙市监炉不处〔2026〕29号):
1.免于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炉院街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2月2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