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7日,我局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的检验报告(No:SH2025112678),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NY/T900-2016《绿色食品发酵调味品》、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于2024年3月1日与宁夏盐池县五粮香醋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宁夏盐池县五粮香醋业有限公司加工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生产日期:2024年4月10日)一共1200袋,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生产日期:2024年4月10日)购进价每袋1.5元,销售价每袋2元,销售了200袋,剩余了1000袋,接到宁夏盐池县五粮香醋业有限公司的召回通知后,全部返厂并销毁。货值金额2400元,获利为100元。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索取了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生产日期:2024年4月10日)的检验报告,并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并且合同中明确标注产品质量问题由被委托方宁夏盐池县五粮香醋业有限公司负责。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委托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4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销售的西红柿果肉饮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销售的西红柿果肉饮品(310g/瓶、生产日期:2025-07-07)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7月26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从生产商乌鲁木齐丝路宇航食品有限公司处购买了40瓶西红柿果肉饮品(310g/瓶、生产日期:2025-07-07)销售,进购价每瓶3.5元,共计40瓶180元,后全部销售,其中10瓶被抽样检测,售价8元/瓶,货值金额共320元。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又查实其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红柿果肉饮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27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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