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聚客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纯蜂蜜和黑蜂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A2250913512104017C)(纯蜂蜜)与检验报告(编号:A2250913512104018C)(黑蜂蜂蜜),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聚客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纯蜂蜜与黑蜂蜂蜜经抽样检验,嗜渗酵母计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乌鲁木齐聚客来商贸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该公司与生产者库尔勒宏伟甜源蜂场于2025年7月1日签订了代加工合作协议,被抽检的纯蜂蜜和黑蜂蜂蜜均以15.7元/瓶购进,25元/瓶卖出。被抽检的纯蜂蜜为2025年10月16日生产批次,购买了30瓶,共计15公斤;被抽检的黑蜂蜂蜜为2025年9月3日生产批次购买了30瓶,共计15公斤,以上均已全部销售完毕。在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两份产品的出场检验报告,履行了查验义务。又查实该批纯蜂蜜和黑蜂蜂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乌鲁木齐聚客来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乌鲁木齐聚客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纯蜂蜜和黑蜂蜂蜜,嗜渗酵母计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蜂蜜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6〕37号):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处罚款5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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