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7日,我局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的检验报告(No:SH2025112678),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NY/T900-2016《绿色食品发酵调味品》、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委托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4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长江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1月22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销售的西红柿果肉饮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销售的西红柿果肉饮品(310g/瓶、生产日期:2025-07-07)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红柿果肉饮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6〕27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炉院街市场监管所于2026年2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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