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央转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6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独山子大酒店使用的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独山子大酒店餐盘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5B-J-SP15603),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00号的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独山子大酒店现场进行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盘,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复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6〕33号);
1、警告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南昌路柒拾陆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沙依巴克区南昌路柒拾陆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所销售生姜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1619),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403号新疆农科院1号楼1单元住宅地上一层房屋的沙依巴克区南昌路柒拾陆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送达该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生姜。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免于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潇湘茶庄销售的玫瑰花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30日,我局收到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一份检验报告,编号№:A2250913512116036C,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潇湘茶庄销售的玫瑰花茶,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12月30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编号№:A2250913512116036C的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玫瑰花茶,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玫瑰花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免于行政处罚
四、新疆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昊美生活超市友好店销售的鸽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由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新疆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昊美生活超市友好店所销售的鸽子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01WTS25WS0043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689号友好商业步行街-1层商业用房1-1的新疆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昊美生活超市友好店送达该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鸽子,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免于行政处罚。
五、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山国际购物分公司销售的瑞德诚海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30日,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4425016298),报告显示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668号的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山国际购物分公司销售的瑞德诚海虾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668号的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山国际购物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瑞德诚海虾,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免于行政处罚。
六、乌鲁木齐鑫盛美一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2025X-J-SP20887),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并向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店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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