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叶息诺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胡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6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编号NO:XBJ25650203920930480ZX,辖区乌鲁木齐叶息诺尔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新疆丰葵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赞派商店的胡麻油(商标:叶息诺尔和图形、规格:1.8L/瓶、生产日期:2025-02-21)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2月委托新疆丰葵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直接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赞派商店销售了该批次胡麻油(商标:叶息诺尔和图形、规格:1.8L/瓶、生产日期:2025-02-21),委托生产进货价格32元/瓶,当批次共生产50瓶,花费1600元,售价35元/瓶,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750元。当事人现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又查实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委托合同、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麻油,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炉处〔2025〕296号):
1、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
2、罚款5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新疆佰乐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和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WS00093和NO:01WTS25SY01265,检验报告显示:新疆佰乐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和豇豆,经抽样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和豇豆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场检查情况。新疆佰乐鲜商贸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5年9月7日从九鼎蔬菜批发市场内货车(鲁V·P6662)上购进姜1件10公斤,进货价为9.5元/公斤,销售价为12元/公斤。于2025年9月5日从九鼎蔬菜批发市场内货车(鲁V·P6662)上购进豇豆10公斤,进货价为5.5元/公斤,销售价为8元/公斤。共工收入200元,获利50元。又查实该批次姜和豇豆经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该批次姜检验合格证以及进货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二)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和豇豆,经抽样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和豇豆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和豇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51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王丽食品店销售的新疆(黑蜂)罗布麻花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5)GHY-D21116),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王丽食品店销售的新疆(黑蜂)罗布花蜜经抽样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王丽食品店已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与生产者巴州山龙王红蜂业有限公司合作已有4年,一直采用代发模式,该店在淘宝店铺“王丽特产店一个19年批发的线下店铺”以27元/瓶购进,35元/瓶卖出。被抽检的罗布花蜜为2025年9月9日生产批次,2025年9月9日之后共销售26瓶,但无法确定之中有多少瓶为2025年9月9日生产批次。在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两份产品检验报告,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又查实该批花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蜜,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蜜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56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四、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红红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红红蔬菜店所销售的姜的检验报告(No:01WTS25SY01278),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9日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荣来蔬菜商行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进货价格为80元/件,共购进1件货12公斤,进货单价为6.67元/公斤。2025年9月9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6.68公斤该批次不合格姜用于抽检,其余当事人已全部卖出,销售价格为17元/公斤。当事人在抽检人员购买用于抽检的姜后当日并未进一步购进该批次姜。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姜的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据、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NO:A0149525),检验结果合格。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一)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52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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