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苏松高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4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苏松高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姜(购买日期:2025-08-2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炉不处〔2025〕292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炉院街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10月2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沙漠之花白条鸡销售店销售的鸽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沙漠之花白条鸡销售店销售的鸽子(其他禽肉)(购进日期:2025-08-21)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鸽子,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炉不处〔2025〕291号):
2、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炉院街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10月2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何争强蔬菜店销售店销售的姜和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4日,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01WTS25SY01228、01WTS25SY01226),报告显示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233号红山市场3号大鹏内的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何争强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油麦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和油麦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扬不处〔2025〕40号、乌沙市监扬不处〔2025〕41号):
3、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扬子江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10月1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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