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苏松高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4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苏松高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姜(购买日期:2025-08-2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苏松高蔬菜水果店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张林海蔬菜批发商行购买了50kg涉案批次姜,进货价8元/kg,共花费400元,售价15元/kg,大部分向抽检人员售出,少部分零售,货值金额为750元。当事人现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又查实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炉不处〔2025〕292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沙漠之花白条鸡销售店销售的鸽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沙漠之花白条鸡销售店销售的鸽子(其他禽肉)(购进日期:2025-08-21)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1日从22日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利生水产商行购买了5箱共100只涉案批次鸽子(其他禽肉),进货价45元/kg,共花费1375元,售价53元/kg,截至目前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600元。当事人现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又查实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༯span>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鸽子,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炉不处〔2025〕291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何争强蔬菜店销售店销售的姜、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4日,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01WTS25SY01228、01WTS25SY01226),报告显示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233号红山市场3号大鹏内的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何争强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油麦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何争强蔬菜店于2014年4月2日注册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为蔬菜水果销售。在2025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该蔬菜店销售的姜及油麦菜进行抽检,结果显示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233号红山市场3号大鹏内的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何争强蔬菜店所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油麦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28日凌晨当事人何争强从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周飞蔬菜配送中心购进2件生姜,购进价格为75元/件,销售价格为15元/公斤,利润为150元;当日凌晨从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淑敏蔬菜店购进10公斤油麦菜,购进价格为5.5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利润为5元。当事人在购进中索要了该批生姜及油麦菜的进货单、供货方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检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油麦菜,噻虫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扬不处〔2025〕40号、乌沙市监扬不处〔2025〕41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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