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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1.7)

发布时间:2025-11-07   信息来源:区市监局   【字体:

近期,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韩新世蔬菜店销售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6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韩新世蔬菜店销售的甜椒(购进日期:2025-08-1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炉不处〔2025〕298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炉院街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10月2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桑艳冰蔬菜店销售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6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桑艳冰蔬菜店销售的甜椒(购进日期:2025-08-1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炉不处〔2025〕297号):

2、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炉院街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10月2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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