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6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沙贰拾贰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116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沙贰拾贰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红不处〔2025〕320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11月4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沙捌拾壹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1180,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沙捌拾壹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的油麦菜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红不处〔2025〕321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11月4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龚秀芳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8日,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陈盼明蔬菜店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01WTS25SY01215),报告显示位于西北路1233号红山市场三号大棚内2号的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龚秀芳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扬不处〔2025〕41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扬子江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10月1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沙依巴克区沙玖拾壹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1207,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沙玖拾壹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50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10月27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五、沙依巴克区沙贰拾叁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8月28日,我局对沙依巴克区沙贰拾叁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的姜进行抽样,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检验报告(№:01WTS25SY01212),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环不处〔2025〕44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环卫路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10月24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六、沙依巴克区和田二街聚福餐厅销售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6日,我局接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并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编号为№:2025X-J-SP14880,报告单显示2025年8月28日在沙依巴克区和田二街聚福餐厅抽样检验的产品名称:油炸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和处〔2025〕231号):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田街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11月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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