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4日下午17时13分许,XX路街道辖区XXXX路新疆XXXXXXX利用有限公司院内一名工人作业过程中从货车顶部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6年3月24日18时15分许,沙区应急局接到XX路街道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及乌鲁木齐市应急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相关规定,经沙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沙区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商务局、XX路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沙依巴克区新疆XXXXXXX利用有限公司“3·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技术勘验、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沙依巴克区新疆XXXXXXX利用有限公司“3·2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无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装卸人员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货车顶部坠落至地面,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新疆XXXXXXX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30XXXXXXXX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5年4月17日。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XX街XXX号X栋办公楼X层X。登记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4日10时许,李某某通过货运帮平台以800元的价格,雇佣新疆XXXX商贸有限公司的新B83XX8高栏货车运输废地膜。以200元的价格临时从104团临时工市场雇佣赛某某进行废地膜装卸。13时,艾某某驾驶新B83XX8高栏货车到达货物装卸地点时,李某某正在对工作场地道路进行清理。14时许,李某某驾驶叉车往新B83XX8高栏货车装废地膜,装卸工赛某某未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将叉车递进车厢的货物进行码放。司机艾某某未参与货物装卸,后因手机没电坐在驾驶室进行充电。17时13分许,赛某某处于车厢顶部货物的左后方边缘位置,李某某驾驶叉车倒车过程中向正前方约5米的货车驾驶人员方向挥手示意动车;货车驾驶员艾某某在接收到该手势指令后,随即启动车辆并向前移动。因车辆突然起步并发生位移,赛某某站立于松散废旧塑料薄膜货物顶部,立足点不稳定,车辆起步产生的位移和惯性影响破坏了其身体平衡,身体瞬间失去控制,向左后方失稳。因超高装载导致其站立位置已高出原有仓栅护栏,且货物顶部没有任何临边防护措施或防坠落系挂点,从超过3.5米的高处直接背部朝下着地坠落至地面。车辆慢速前行约2米后停住。司机艾某某察觉异样下车查看,发现赛某某已坠落倒地,随即大声呼救,李某某及厂区内其他2人迅速赶往现场。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初始发生地勘查
(1)空间布局:现场北侧大门处设有地磅(汽车衡),院内东北侧建有1间彩钢房,南面和西面均为放货用地。经现场测量,涉事货车停放(作业)位置尾部距离厂区大门地磅区域直线距离为14.12米。
(2)地面状态:作业场地为破损开裂的硬化路面与泥土的混合路面,受融雪及重车碾压影响,地表呈现大面积的积水、泥泞与坑洼状态 。
(3)周边环境:货车左侧(驾驶员侧)沿车身纵向平行堆放有打包废纸垛,车辆右侧后半部及车尾区域密集堆放有黑色、蓝色塑料周转筐。经现场勘验,左侧废纸垛紧邻车身,右后侧塑料周转筐堆垛的底部边缘紧靠涉事车辆右后轮及尾部防撞梁。
(4)个人防护装备状态:经对涉事货车(高处装卸作业区)及车尾人员坠落点周边进行勘查,现场均未发现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坠落劳动防护装备。经核实,企业配备的部分防护装备事发时放置于室内,并未投入现场实际使用。
(5)视频监控系统:现场厂区东北角装有监控探头,其摄像视野覆盖了涉事货车所在的装卸区域。经现场勘查及系统调阅确认,该监控设备事发时运行正常,客观完整地记录了车辆位移及人员坠落的动态轨迹,为事故过程还原提供了直接的影像物证。
2.事故核心现场
(1)货物堆载状态:经现场勘查及影像资料比对,该车厢内主要装载物为使用编织袋和塑料袋打包的废旧塑料薄膜。涉事车辆金属仓栅护栏高度约为1.7米,实际装载的货物整体高出护栏顶部约一个包装袋的高度。车体顶部超高部分的软质包裹未采取绳网或篷布进行封盖固定,表面呈现高低不平的不规则起伏堆叠状态。
(2)作业高度:经现场对货车尾部进行垂直高度测量,车厢顶部边缘(即死者赛某某生前作业踩踏的站立平面)距离地面的垂直高度达到了3.58米。按照事故发生时适用的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中“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规定,该作业属于高处作业。
(3)防护设施:勘查确认,该露天装卸作业区域内未设置任何针对重型货车高处装卸的防坠落安全设施(如门式防坠落生命线系统或专用的高空作业平台),且柔软的薄膜作业面无法提供刚性、防滑的立足支撑。
(五)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赛某某:男,哈萨克族,群众,59岁,身份证号:650121XXXXXXXX243X,住址:乌鲁木齐市XXX区XXX路XXX号XX号楼X单元XX号,无固定工作单位,无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包含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响应
叉车驾驶人员李某某发现赛某某坠落至地面,现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120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院院救治。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区应急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公安(法医)、街道、社区力量相继到达进行现场秩序维护和勘验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赛某某被送至自治区中医院院抢救无效,于2026年3月25日1时51分死亡,该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其死亡原因为肺栓塞。家属于2026年3月27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高处坠落致胸椎爆裂性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裂伤、胸腔积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赛某某家属于2026年5月13日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诉前保全。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能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现场应急处置得当。接到事故报告后,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XX路街道及属地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协调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区政府针对该起事故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各成员按照职责积极协调处置相关事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装卸工赛某某站在高度约3.58米、松散不平整的废旧塑料薄膜货物顶部进行整理作业。该作业面缺乏稳定立足条件,货物已高出仓栅护栏,现场未设置生命线、安全带系挂点或专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也未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车辆移动后,其失去平衡并从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装卸货物现场负责人李某某看到赛某某仍处于货车车厢顶部(货物顶部)作业的情况下,未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撤离至安全区域,未组织驾驶员进行动车前安全确认,即以手势方式向示意司机移动车辆导致赛某某因身体失衡从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3.事故发生时,作业人员站在距地面约3.58米的松散货物顶部进行整理作业,已经形成明显的高处坠落风险。企业未对此类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未设置作业平台、防坠落生命线、安全带系挂点等工程防护措施,也未采取停止作业、降低装载高度、人员撤离后再移动车辆等管理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三。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赛某某未经培训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高处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企业在安排赛某某从事货车顶部整理货物等高风险作业前,未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针对性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未明确告知货车顶部作业、松散货物站立、车辆移动等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导致临时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风险辨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装卸货物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在看到赛某某未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情况下,未停止作业、未纠正违章行为、未要求其撤离危险位置,继续作业,导致个体防护措施失效,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新疆XXXXXXX利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薄弱,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未形成高处作业、装卸作业、外来车辆入厂作业、叉车与货车交叉作业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面对人员站在货车顶部、叉车作业、货车移动同时存在的高风险交叉作业场景,企业未安排专人统一指挥,未建立“人员撤离确认、车辆启动确认、信号指挥确认”的安全管理机制,导致现场作业无章可循、指挥混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日常开网约车,同时兼顾新疆XXXXXXX利用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如货物装卸、货物买卖、人员雇佣等实际运营工作。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差、危险辨识能力差
(二)属地监管的问题
2025年7月,XX路街道对新疆XXXXXXX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监管,将其纳入街道监管单位,直至事故发生时,未将该单位报行业部门进行监管。
五、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疆XXXXXXX利用有限公司的事故责任。未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之规定;雇佣未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未进行现场监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之规定;未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新疆蓝环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赛某某的事故责任。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不掌握高处作业专业知识和操作规程,在3.58米的非稳固货物顶部冒险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系挂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李某某的事故责任。新疆XXXXXXX利用有限公司货物装卸负责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不掌握危险作业专业知识和操作规程,雇佣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操作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危险辨识能力差,在车厢顶部有人员进行装卸作业的情况下,未要求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向处于视野盲区的货车驾驶员下达了向前移动车辆的指令;未监督货物装卸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李超峰给予行政处罚。
3.艾某某的事故责任。驾驶挂靠于新疆XXXXXX有限公司新B83XX8的自有重型货车,看到李某某打手势指令后,在车辆临时启动前,其未下车观察车上货物是否牢固以及车上是否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赛某某无证进行高处货物装卸作业过程中,无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造成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存在冒险作业行为。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未对身边作业环境安全隐患进行辨识并采取应对措施。
(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货物装卸人员站在距地面约3.58米的松散货物顶部进行整理作业,已经形成明显的高处坠落风险。企业未对此类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未设置作业平台、防坠落生命线、安全带系挂点等工程防护措施。
(三)安全管理缺失。一是施工现场未设置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提示并规范从业人员注意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防护,对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除,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行为。二是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新疆XXXXXXX利用有限公司应立即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重点补充高处作业、装卸作业、叉车作业、外来车辆入厂作业、临时用工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监护、安全培训,落实操作规程。
(二)新疆XXXXXXX利用有限公司对涉及人员登上车厢、货物顶部或其他距坠落基准面2米及以上位置作业的,按高处作业进行管理,应设置可靠作业平台、临边防护、生命线或安全带系挂点,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严禁人员冒险作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三)建议区安消减委办对XX路街道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督促属地配合行业部门共同落实好“三管三必须”工作机制。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辖区废旧物资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小微仓储装卸等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警示教育。
沙依巴克区新疆XXXXXXX利用有限公司
“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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