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日14时30分许,由中国XXXX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乌鲁木齐市“水进城”项目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和平渠治理)工程(报告名称及以下称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位于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与阿勒泰路交汇处发生一起由管道爆裂引发的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7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水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相关人员组成的“8·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和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合同约定范围为燕北路到迎宾路,共长 26.27km(沿线含13个景观节点),其中和平南渠从燕北路到大寨闸,长1.745km;和平东渠从珠江路到展览馆(东西渠交汇口),长7.640km;和平西渠从大寨闸到展览馆(东西渠交汇口),长8.360km;和平中渠从展览馆(东西渠交汇口),长8.525km,该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市政、景观、智慧管理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四个方面。

(图一)和平渠总平面图
2018年3月乌鲁木齐市水务局与北控水务集团签订了《“水进城”项目(一期)建设管理、运营管理协议》,由北控水务集团作为项目代建、运营单位。2018年(合同具体日期未填写),业主单位乌鲁木齐市水务局、新疆XXXX有限公司、中国XXXX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PQ-SG-2018-0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8.78亿元。
该工程于2018年9月10日开始施工,合同计划完工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近年因客观因素影响,工程实际实施约13.82km和7个景观节点的部分内容,完成了东渠及中渠的水利、市政管道工程的建设,实现了东渠及中渠渠道和管道的通水条件;南渠完成渠道和景观工程的建设,和平西渠渠道和管道完成不足2km(其中包括事故地段,已完工程预计最终合同额3.35亿元)。
(二)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中国XXXX有限公司(下称中电建港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4月2日;营业期限:2007年4月2日至2057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屠某某;注册资本:壹拾亿元人民币;住所:XXXX(存在多地址信息);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土石方工程、桥梁隧道工程、机场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风电工程、光伏发电工程、海岸线生态修复工程、自然灾害治理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承揽资质证书允许的相关工程的投资、设计、咨询、监理、施工、运营;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机械设备租赁安装;船舶修理;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贸易;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登记机关: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XXXX2022年12月24日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XXXX,有效期至2026年5月1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2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XXXX,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XXXX于2022年3月29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08】00174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3月24日至2026年3月24日;发证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XXXX在项目中标后组建了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项目部,2018年12月25日该单位下发文件聘任了高元新担任项目经理,同时还聘任了项目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其他人员。2019年10月23日再次下发文件进行了人员任免调整,任命刘某某为项目经理,截止目前中电建港航在该项目在册的主要管理人员有项目经理刘某某、常务副经理兼总工孟某某、生产副经理刘某某、安全总监潘某,以上人员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XXXX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了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记录不实),编制了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绿化管道施工方案、球墨铸铁管施工方案、管道水压试验方案、绿化水管道工程试通水方案并经过了监理单位审核批复。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劳务分包:XXXX建设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7年1月9日;营业期限:2001年1月9日至2031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注册资本:10080万元整;住所:松陵镇交通南路25号;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璜工程;土地复垦平整工程;建筑材料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环保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备工程;沥青铺设工程、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保洁服务;市政养护工程;绿化养护工程;管道检测、疏通、养护;测量测绘工程。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登记机关:苏州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XXXX2022年12月18日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XXXX,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XXXX于2019年12月25换证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5094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发证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4日XXXX与XXXX签订了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VIII标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桩号(西渠:7+282~8+360;东渠9+011~9+167;中渠0+000~0+059)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围挡(和平广场);暂定总价金额1738.83万元,合同计划完工时间未2019年6月20日。
XXXX未提供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相关各类安全管理资料,事故发生后为调查组出具了情况说明,资料以全部移交XXXX项目部,2023年以来,该单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到项目施工现场履行职责,对于总承包单位安排的管道维修工作通过电话形式安排临时劳务人员执行。
2.工程监理: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1995年6月15日;营业期限:1995年6月15日至2035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樊某某;注册资本:720万元;住所:XXXX;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专业承包;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XXXX2017年8月29日由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水建监资字第19970009号;专业等级和核准时间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各等级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甲级:2017年8月29日;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2013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18年9月1日。2022年6月11日,水利部向北京燕波颁发了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水建监资字第22022101A757号;审查通过了北京燕波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18年8月2日XXXX与XXXX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HPQ-JL-2018-01,合同计划完工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服务酬金为998.8万元,由王某某担任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人员安排均由XXXX分管新疆片区的副总经理刘某某协调安排。
该单位编制了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监理规划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填写了监理日志(截至2023年5月31日),形成了监理月报(截至2023年5月31日),填写了旁站记录(截至2023年5月2日)。
2023年2月22日XXXX以工期严重滞后等原因向乌鲁木齐市水务局、新疆北控递交了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监理服务报告,要求支付相应服务酬金,同时于2023年3月30日前解除项目监理合同。2023年6月25日XXXX再次以工期严重滞后、竣工验收时间无法估算等原因向乌鲁木齐市水务局、新疆北控递交了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监理服务报告,要求支付相应服务酬金。以上两份报告直至事故发生时,均未得到XXXX的回复,因此XXXX依据双方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约定于2023年6月20日撤离监理项目现场。
3.代建单位(发包方):XXXX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注册资本:壹仟万人民币整;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XXXX;经营范围:城市水服务与建设;河流、湖泊水环境治理,配套景观建设、运营、维护;高科技术水处理设备及材料生产、经销;设备安装、运营;水处理技术的科研、开发、利用以及其他与水处理相关的业务;城乡水处理项目投资;环卫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清洁服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固废处理;水环境项目投资;中水回用;污泥处置;涉水膜处理工程设计、采购、安装、调试、托管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登记机关: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6日,XXXX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水务局签的管理服务合同,并授权在乌鲁木齐设立的全资子公司XXXX作为项目管理公司。其中合同监理管理部分约定新疆北控要督促中标监理公司组建项目监理部,健全机构和人员,完善监理制度、配备相关检测设备和仪器;合同施工管理部分约定新疆北控负责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消防工作实施监控,随时掌握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情况,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023年5月10日该单位向XXXX送交关于做好和平渠绿化管道通水安全管理的通知工作联系单,同时抄送XXX项目部,联系单中要求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加强巡检、加大管理力度,确保通水安全。其中第4条要求在通水期间做好不间断、无死角安全巡视工作。
(四)项目管道试压及通水情况
2018年11月23日,XXXX编制了球墨铸铁管施工方案,该方案中未说明管道末端盲板安装及其靠背设置情况;2018年10月18日XXXX编制了管道水压试验方案,该方案中要求试验段安装完毕,在其两端安装承堵及插堵装置,说明了本工程拟采用预留不开挖沟槽土体作为试压靠背,于2021年7月5日完成了管道水压试验并填写了试验记录。2022年4月9日XXXX编制了绿化供水管道工程试通水方案,该方案中要求在供水时所有检修阀、蝶阀、排气阀、闸阀、加压阀应处于全部开启状态,末端阀门井处的阀门处于关闭状态;通水开始时要求重点监控排气阀工作状态,在充水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观察管路个点排气阀的排气状态;通水开始后每个监控点巡线检查均应24小时不间断工作,并采用交接班制度,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以确保巡线检查工作的连续、有效。2023年5月11日XXXX签发了施工管理通知单要求做好绿化管线通水运行工作,同时附带了绿化管道阀门线路位置及负责人员表,该表要求通往西渠阀门在通水时关闭,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通往西渠末端的阀门井井内蝶阀未关闭,Q10排气井内排气阀手动阀门未打开。

(图二)Q10排气井位置
二、事故经过、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经过
2023年5月10日,乌鲁木齐市水务局组织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各相关单位召开和平渠伴渠管线通水安全会议,要求严格按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做好准备工作,防止爆管等安全事故发生。2023年5月12日伴渠管线正式通水,期间多次发生管道漏水等原因停水。2023年6月22日,发生事故的Q10排气井内盲板承插处胶圈漏水,XXXX劳务班组负责人刘某某安排劳务人员高召成对其漏水部位进行处理,高召成在接到任务后先后两次对Q10排气井漏水点进行维修,于2023年6月27日处理完毕,并通水试压。
2023年7月31日位于事故发生地上游红山游泳馆暗涵处管道漏水较为严重,随即停止通水操作,2023年8月3日上午12时10分许,漏水点处理完毕准备对其进行检漏操作。按照工作安排,XXXX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项目生产副经理刘某某电话安排在十七户湿地供水源头处的阿某某开始放水对红山游泳馆暗涵处管道进行检漏,外力因其它工作耽误,12时50分许以每间隔15-20分钟左右增加开启10%阀门的频次进行放水操作,直至阀门开启到50%。13时40分许,刘某某与劳务人员米好目到达位于红山暗涵处上游的五一路减压井内观察压力表。14时30分许,和平渠西渠末端位于克拉玛依西街与阿勒泰路交汇处、XXXX酒店西侧的排气井内管道柔性连接处爆裂,管道末端封堵插盘、检修阀、排气阀因管道爆裂带动井体周围加气块及混凝土块一同蹦出,其中一块混凝土块坠落过程中砸中位于阿勒泰路人行天桥处的路人马某某(死者)头部,致其受伤。
(二)现场及阀门情况
1.事故发生地位于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街道克拉玛依西路高架桥北侧、某某酒店西侧,事故地点属于和平渠西渠末端,桩号为W7828~W8+360,排气井编号Q10,该区域属于道路交汇处,车辆及行人较多,2023年8月3日天气多云,当日最高气温29℃。
2.Q10排气井位于和平渠明渠内西侧靠近克拉玛依西街人行道处,井体使用20cm×15cm×15cm加气块砌筑,管道爆裂造成排气井井口及西侧护坡坍塌,排气井周边约3m范围内散落加气块、混凝土块、砖块等,井口直径1.10m,距离和平渠上部护栏3.58m。
3.事故中伤者位于阿勒泰路人行天桥南侧桥梯处,距离Q10井口直线距离约13.2m,排气井内盲板插堵装置位于人行天桥主桥东侧人行道处,距离井口位置约16.5m,事故区域周围人行道散落有加气块、混凝土块等。
4.Q10排气井内管道末端由插堵装置与主管道采用承插方式连接,插堵装置由盲板与管节通过20颗螺栓连接,承插装置两侧对称焊接两个V字型拉环,密封胶圈完好,主管及插堵管节为直径DN600球墨铸铁材质。
5.排气阀及检修阀:产品名称为复合排气阀,型号CARX,公称压力1.0mp,公称通径80mm,工作压力1.0mp,工作温度80℃,使用温度≤80℃,适合介质:水,生产厂家:天津冠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该阀门由江苏广吴于2019年4月14日购买后安装。排气阀下部法兰通过8颗螺栓与检修阀连接,检修阀为DN80闸阀,阀门本体入口法兰已断裂,阀杆及手轮发生扭曲变形,阀瓣未提起,该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图三)Q10排气井井口 (图四)排气阀前检修阀
(三)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马某某,男,34岁,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X,发型师,与项目各单位无关联,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8月5日16时41分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7万元。
三、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
14时33分许,事故发生地旁SY-083警务站将事故情况上报至辖区派出所。14时40分许,将情况反映至属地军总社区,随后社区立即上报至XXXX街道。14时45分许,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接到XXXX街道上报的事故信息,同时接到乌鲁木齐市应急指挥中心事故通报。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至沙依巴克区区委、区政府,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了事故初步核查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SY-083警务站民警立即拨打120,约10分钟后120到达现场,将马明博送至新疆军区总医院进行抢救。
15时40分许,XXXX项目常务副经理兼总工孟某某接到劳务分包单位XXXX十七户湿地公园劳务人员高某某电话,和平广场区域附近发生管道爆裂事故,随后孟某某立即电话通知生产副经理刘某某,刘某某接到通知后安排外力关闭了十七户湿地供水源头放水阀门,随后刘某某与米某某一同赶往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刘某某安排米好目关闭了通往事故发生点的西渠蝶阀。16时30分许,XXXX水电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兼项目经理刘某某与孟某某赶到事故现场,安排好保护好事故现场后立即前往医院探视伤者救治情况并安抚其家属。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马某某被送至新疆军区总医院后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医院根据伤情采用了最优治疗方案进行了开颅手术。8月3日20时许,完成手术送至ICU重症监护室观察治疗,8月5日16时41分,马某某在新疆军区总医院因伤情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马某某死亡后,XXXX水电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兼项目经理刘某某、XXXX劳务班组负责人刘某某立即赶往医院与死者家属商谈赔偿事宜,8月5日20时许,马某某尸体被送至乌鲁木齐市殡仪馆,8月6日与死者家属签定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人民币117万元,8月11日马某某尸体在乌鲁木齐市殡仪馆进行了火化。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SY-083警务站立即展开救援工作,及时汇报现场情况,XXXX、XXXX积极与家属沟通,及时救治伤者、安抚家属情绪,应急处置得当。区政府分管领导,市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水务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和新疆北控能够严格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后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处置正确、有效,积极协调处置善后事宜,善后处理得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8月3日检漏期间,和平渠通水时西渠末端管道内积聚的空气未排出,导致管道内压力增高发生爆裂所致。
直接原因分析:
1.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总承包单位XXXX在通水前未按照绿化供水管道工程试通水方案关闭事故段阀门井内蝶阀,通水后使管道内空气进入西渠末端管道积聚。
2.XXXX未按绿化供水管道工程试通水方案要求,保障Q10排气井内排气阀正常使用;中电建港航未对Q10排气井内排气阀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排气阀的正常使用,致使通水后管道内积聚空气无法排出。
(二)间接原因分析
1.XXXX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隐患辨识存在漏洞,检漏通水前仅安排红山上游劳务分包单位开启排气阀;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项目部相关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XXXX雇佣临时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管道维修工作,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劳务班组负责人今年复工以来未实际到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事实及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XXXX未对排气阀、检修阀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未按照绿化供水管道工程试通水方案要求进行作业;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的规定,对XXXX给予人民币5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XXXX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高召成)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主要负责人在项目未交工情况下今年未实际在岗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⑤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⑥的规定,对XXXX给予人民币5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刘某某,男、群众,XXXX水电分公司执行总经理,2019年10月开始担任XXXX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刘某某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刘某某给予2022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2.孟某某,女、群众,2020年6月开始担任XXXX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项目常务副经理兼总工,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从技术层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的规定,对孟某某给予2022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3.刘某某,男、群众,2018年8月底开始担任XXXX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项目生产副经理,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为8月3日通水检漏直接指挥人员,刘某某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⑪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⑫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⑬的规定,对刘某某给予2022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4.刘某某,男、群众,2017年2月开始担任XXXX副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⑨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⑩的规定,对刘某某给予2022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5.刘某某,男、群众,2018年8月开始担任XXXX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项目和平广场标段劳务班组负责人、是XXXX与XXXX劳务合同签订人,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⑪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⑫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⑬的规定,对刘某某给予2022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建议及整改措施
(一)XXXX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新入场人员必须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认真排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的巡检,尤其是安全设施设备要重点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XXXX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临时雇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各类作业,主要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XXXX应发挥综合协调管理作用,对项目建设、试运行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防止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的发生。
(四)乌鲁木齐市水务局应进一步做好项目调试过程的安排部署,督促代建方牵头组织专业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隐患排查,同时加强对作业过程的监管和指导,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五)区建设局(水务局)、XXXX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提升辖区各类作业活动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街道乌鲁木齐市和平渠治理工程
“8·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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