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与土地集约利用规划(2021-2035)》相关要求,推动传统农贸批发市场提档升级并向城南转移,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对八一面粉厂、兴粮源市场、凌庆市场、乌鲁木齐粮食储运公司片区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沙依巴克区炉院街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
(一)八一面粉厂四至范围:东至和平渠、南至市粮食储运中心、西至仓房沟路、北至乌鲁木齐兴粮源粮油瓜果副食交易区。
(二)兴粮源市场四至范围:东至和平渠、南至新疆八一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西至仓房沟路,北至珠江路。
(三)凌庆市场四至范围:东至市粮食储运公司、南至保安巷、西至仓房沟路、北至市粮食储运公司。
(四)乌鲁木齐粮食储运公司四至范围:东至乌鲁木齐市120小学、南至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西至仓房沟路、北至新疆八一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将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房产、土地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到沙依巴克区炉院街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四、自本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单位、个人停止在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局、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等相关手续。
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通告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沙依巴克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特此通告。
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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