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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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未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或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体育局 |
政策法规与科教宣传处、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 |
自治区级 |
对全区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 |
负责全区体育行政机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行政处罚显示失公正的;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减少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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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 |
地州市体育(文体广电局) |
地州市级 |
对本级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 |
负责本级体育行政机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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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对本级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 |
负责本级体育行政机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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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此会议修订) 第八十四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体育局 |
群众体育处 |
自治区级 |
负责全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
负责全区公共体育设施相关事项监管和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行政处罚显示失公正的;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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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
负责本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相关事项监管和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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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县市区级 |
负责辖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
负责辖区公共体育设施相关事项监管和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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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体育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拒报、虚报、瞒报、扣押、伪造、篡改体育统计资料,利用统计调查盗取国家、商业秘密、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体育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三)扣押、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四)强令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七)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的;(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
自治区体育局 |
体育经济处 |
自治区级 |
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体育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拒报、虚报、瞒报、扣押、伪造、篡改体育统计资料,利用统计调查盗取国家、商业秘密、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
对体育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拒报、虚报、瞒报、扣押、伪造、篡改体育统计资料,利用统计调查盗取国家、商业秘密、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体育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三)扣压、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强令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七)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的; (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行政处罚显示失公正的;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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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地州市级 |
对本级体育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拒报、虚报、瞒报、扣押、伪造、篡改体育统计资料,利用统计调查盗取国家、商业秘密、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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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县市区级 |
对本级体育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拒报、虚报、瞒报、扣押、伪造、篡改体育统计资料,利用统计调查盗取国家、商业秘密、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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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自治区体育局 |
政策法规与科教宣传处、县市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自治区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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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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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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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自治区体育局 |
自治区体育总会 |
自治区级 |
自治区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负责本级级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总会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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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 |
地州市体育总会 |
地州市级 |
本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负责本级级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体育总会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3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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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县市区级体育总会 |
县市区级 |
本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负责本级级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4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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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
自治区体育局 |
自治区体育总会 |
自治区级 |
对自治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
负责自治区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总会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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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 |
地州市体育总会 |
地州市级 |
对本地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
负责本地区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体育总会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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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县市区级体育总会 |
县市区级 |
对辖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
负责辖区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2号)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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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体育类基金会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
自治区体育局 |
体育经济处 |
自治区级 |
依法监管本级范围内体育类基金会 |
监督、管理本级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基金会业务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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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地州市级 |
依法监管本级范围内体育类基金会 |
监督、管理本级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基金会业务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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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依法监管本级范围内体育类基金会 |
监督、管理本级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基金会业务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1号)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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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
自治区体育局 |
群众体育处 |
自治区级 |
全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监督、管理全区体育行政机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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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地州市级 |
本地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监督、管理本地区体育行政机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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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辖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监督、管理辖区体育行政机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4号)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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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自治区体育局 |
群众体育处、体育经济处 |
自治区级 |
对本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负责对本级体育行政机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 2、上报虚假的先进单位、个人材料;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比表彰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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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地州市级 |
对本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负责对本级体育行政机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 2、上报虚假的先进单位、个人材料;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比表彰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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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对本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负责对本级体育行政机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4号)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 2、上报虚假的先进单位、个人材料;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比表彰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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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此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2005年9月22日通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自治区体育局 |
体育经济处 |
自治区级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负责对本级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关于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法律】《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 2、上报虚假的先进单位、个人材料;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比表彰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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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地州市级 |
对本地区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负责对本级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法律】《体育法》(2016年11月8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 2、上报虚假的先进单位、个人材料;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比表彰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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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对辖区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负责对本级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
【法律】《体育法》(2016年11月9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 2、上报虚假的先进单位、个人材料;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比表彰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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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6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自治区体育局 |
自治区体育总会 |
自治区级 |
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监督下级体育总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6号) 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体育行政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o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对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但在90日内未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原体育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3.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4.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5.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6.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 7.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8.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 9.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征收款,以及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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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 |
地州市体育总会 |
地州市级 |
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监督下级体育总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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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县市区级体育总会 |
县市区级 |
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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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体育类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订)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
自治区体育局 |
自治区体育总会 |
自治区级 |
对本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对本级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监督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1月修订)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3.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4.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5.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6.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 7.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8.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 9.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征收款,以及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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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 |
地州市体育总会 |
地州市级 |
对本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对本级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监督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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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县市区级体育总会 |
县市区级 |
对本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对本级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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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自治区体育局 |
群众体育处 |
自治区级 |
全区内各县级以上行政区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对各级体育行政机构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批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3.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4.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5.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6.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 7.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8.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 9.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征收款,以及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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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地州市级 |
全地区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对县市区级体育行政机构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批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7.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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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辖区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对乡(镇)、村(社区)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批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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