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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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发布,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市场管理处 |
自治区级 |
负责全自治区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承担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管理;监督指导旅行社、旅游住宿业、景区景点、导游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发布,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4.负责办理和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5.在备案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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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文体广电旅游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事项 |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承担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事项的责任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发布,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4.负责办理和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5.在备案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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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 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县市区级文体广电旅游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业事项 |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承担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业的责任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4.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业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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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1日实施) 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
县市区级文体广电旅游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事项 |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事项的责任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4.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业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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