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发布时间:2016-10-28   信息来源: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3

650103212QT003

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公布施行)

第十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文化旅游市场稽查大队

向全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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