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发布时间:2023-03-09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650103206

ZS00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规范性文件】《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向区县下放5大类379项实际管理权限额决定》(乌党办发﹝2013﹞65号)二、城市建设管理类第90项: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向社会公开

5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180号】,已经2012年12月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自2006年6月9日执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乌政办【2006】254号,自2006年10月17日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47号,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收费标准:按总投资的3%收取。

保留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按每平征收)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开发单位规划证面积,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额。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3、收缴责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和财政账户。不得随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该收取费用的申请不予收取的;

2、对不应该收取费用的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3、对收取费用的申请人降低或提高收取费用标准的,致使计算结论错误的;

4、费用测算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650103206

ZS007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发〔2000〕45号)2000年6月12日实行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向该设施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0

收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发〔2000〕45号)2000年6月12日实行。

收费标准:五、收费标准及交付办法

(一)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除生物措施外),按恢复其等效标准的造价一次性缴纳;

(二)损毁水土保持设施中的生物措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时,按下列规定缴纳:1、从事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1.0-2.0元一次性缴纳;2、从事开矿、采金、采石、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持续生产经营活动继续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除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外,再按年销售总额的0.1%缴纳;非法开矿、采金、采石、取土者,应立即取缔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加倍缴纳补偿费;3、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缴纳;4、经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坡度在坡地开荒的,必须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按实际开垦荒地面积每亩20元一次性缴纳。

保留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告知阶段: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等,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工商企业有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资料,计算应缴费额;

3、征缴责任:做出征缴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送达缴费义务人;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纳费人履行纳费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5、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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