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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发布时间:2021-09-06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1

650103206XK001

辖区内的城市次干道、支路、巷道及附属设施以及七层以下、3万平方米以内的群体住宅小区(除兵团、军区、八钢、石化、铁路、民航等自行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8797783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检查现场,如果违法施工,去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接受处罚。2、审查责任: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初审办证资料),办理质量及安全监督。3、决定责任:资料齐全出函缴纳相关费用。4、送达责任:发证(受理申请起15个工作日)。5、事后监管责任:由市级部门指导,发证单位进行监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不符合正常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3、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650103206XK003

防空通信警报拆除的审批


【规章】《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2005年7月10日起实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要求易地安装。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费用由拆除方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沙依巴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9790177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制作《人防工程建设审核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工程竣工后开展行政验收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不符合正常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3、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650103206XK00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自收到申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书面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组织审查或进行技术评审。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对审查或技术评审意见以及审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核,出具行政审批意见出具审批决。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出具审批文件书面通知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650103206XK006

水利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1998年1月7日起实施)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区县规划计划部门接到领导批示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的申请审查文件。2、审查责任:与申请单位对接,必要时应现场查勘或调研,并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专家审查通过后,根据专家组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行文批复。4、送达责任:将批复送达当事人处。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650103206XK007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


【法规】《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颁布)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之规定的建设程序,组织完成区域内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2、审查责任:与相关部门联系,进行现场勘察。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根据专家组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出具审批。4、送达责任:将批复送达当事人处。5、事后监管责任: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650103206XK008

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许可


【法规】《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7日颁布)第十三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四条:敷设地下管线需穿越、改建或迁移原有排水设施的,须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告知。2、审查责任:对审批地点管道进行核实。3、决定责任:经过专业单位的。4、送达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或接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之日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对申请单位进行抽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650103206XK009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04年6月29日颁布)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农村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2、审查责任:对照占用农村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占用农村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占用农村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650103206XK010

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许可


【法规】《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7年9月28日颁布)第四十条:进行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同意。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依据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和有关处室的意见,出具审批决定书。2、审查责任:审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4、送达责任:书面通知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对申请单位进行抽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650103206XK011

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法规】《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7年9月28日颁布)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占压、损坏或者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建、迁移、拆除的行政许可审批。2、审查责任:审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4、送达责任:书面通知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对申请单位进行抽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650103206XK012

城市供水企业降压或者停止供水的审批


【法规】《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7年9月28日颁布)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应采取供水补救措施,保证停水区域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审核降压或者停止供水申请书。2、审查责任:审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4、送达责任:书面通知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审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650103206XK013



【法规】《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7日颁布)第十三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2、审查责任: 审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4、送达责任:书面通知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进行抽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650103206XK014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核


【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15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650103206XK015

跨越河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2、审查责任:对提出受理现场进行勘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3、决定责任:根据评审出具审批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批送达当事人手中。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单位进行抽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650103206XK016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破堤、开口审批


【法规】《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1日)第十四条:因建设工程的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破堤开口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修复或承担维修所需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2、审查责任:对提出受理现场进行勘察,并受理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相关部门初步意见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3、决定责任:出具行政许可审批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红头文件)。4、送达责任:将审批文件送达当事人处 。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进行抽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650103206XK017

围垦河道的初审


【法规】《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颁布)第二十七条: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现场进行勘查,受理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合格的由相应水利勘测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新建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3、决定责任:收齐相关材料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红头文件)。4、送达责任:将审批文件送达当事人手中。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单位进行抽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650103206XK018

河道范围内采掘资源、临时占用或建设的审批


【法规】《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颁布)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现场进行勘查,受理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合格的由相应水利勘测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新建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3、决定责任:收齐相关材料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红头文件)。4、送达责任:将审批文件送达当事人手中。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单位进行抽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650103206XK019

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要求的审核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洪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颁布)第八条:在河流、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的,应当依法附具规划同意书;在行洪区、洪泛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水务监察大队8721078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现场进行勘查,受理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合格的由相应水利勘测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新建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3、决定责任:收齐相关材料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红头文件)。4、送达责任:将审批文件送达当事人手中。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单位进行抽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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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企业委托管理资格审批


【法规】《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988年4月2日实施)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客运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领取营运证件,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营运。个人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其委托管理单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资格证书。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交通管理服务中心4505345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现场检查审查责任:在检查中实行两人以上同时参加检查的制度,一次性告知检查应提交资料,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决定处置责任:检查结果经会议讨论后,由主管局领导作出处理决定,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处理决定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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