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2 | 650103206 QT002 | 沙依巴克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立项批复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 【规范性文件】《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向区县下放5大类379项实际管理权限额决定》乌党办发﹝2013﹞65号 二、转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乌建发〔2017〕292号 | 机关、事业单位 | 沙依巴克区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及其他非政府投资5000万以下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监督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符合正常程序办理招投标条件的; 3、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650103206 QT004 | 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1年4月22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发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2014年10月24日施行)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沙依巴克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向社会公开 | 562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告知责任:向建设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告知监督事项,监督小组开始履行监督责任。 2、现场监督检查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实行两人以上(含两人)监督小组共同监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3、送达责任: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下达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应签字确认。督促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4、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上报责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符合正常程序办理备案条件的; 3、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650103206 QT005 | 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1年4月22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并施行)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8月1日发布,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沙依巴克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向社会公开 | 562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告知责任:向建设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告知监督事项,监督小组开始履行监督责任。 2、现场监督检查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实行两人以上(含两人)监督小组共同监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3、下达执法文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下达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应签字确认。督促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4、工程质量重大事故上报责任:对发现的重大质量事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符合正常程序办理备案条件的; 3、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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