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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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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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0103206 JC001 |
人防监督检查 |
1、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易地建设人防工程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3、对人防工程维护工作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4、对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5、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6、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沙区人防设施管理站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现场检查审查责任:在检查中实行两人以上同时参加检查的制度,一次性告知检查应提交资料,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决定责任:检查结果经由案审会讨论后,报经分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处理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未办理执法证、没有执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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