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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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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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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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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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50103206 ZS005 |
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基金的征收 |
【规范性文件】《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向区县下放5大类379项实际管理权限额决定》(乌党办发﹝2013﹞65号) 二、城市建设管理类第93项: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散装水泥基金的征收。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沙依巴克区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13 |
收费依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54号;财综【2002】23号 收费标准:3元每吨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按每平征收)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开发单位规划证面积,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额。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3、收缴责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和财政账户。不得随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符合正常程序办理的; 3、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5、挪用公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