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基金的征收

发布时间:2016-10-28   信息来源: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5

650103206

ZS005

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基金的征收

【规范性文件】《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向区县下放5大类379项实际管理权限额决定》(乌党办发﹝2013﹞65号) 二、城市建设管理类第93项: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散装水泥基金的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向社会公开

13

收费依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54号;财综【2002】23号

收费标准:3元每吨

保留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按每平征收)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开发单位规划证面积,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额。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3、收缴责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和财政账户。不得随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符合正常程序办理的;

3、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5、挪用公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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