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出租汽车企业委托管理资格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10-28   信息来源: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20

650103206

XK020

出租汽车企业委托管理资格的审批

【法规】《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988年4月2日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客运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领取营运证件,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营运。个人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其委托管理单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资格证书。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沙依巴克区交通管理服务中心

向社会公开

4

保留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现场检查审查责任:在检查中实行两人以上同时参加检查的制度,一次性告知检查应提交资料,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决定处置责任:检查结果经会议讨论后,由主管局领导作出处理决定,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处理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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