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
|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20 | 650103206 XK020 | 出租汽车企业委托管理资格的审批 | 【法规】《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988年4月2日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客运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领取营运证件,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营运。个人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其委托管理单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资格证书。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沙依巴克区交通管理服务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4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现场检查审查责任:在检查中实行两人以上同时参加检查的制度,一次性告知检查应提交资料,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决定处置责任:检查结果经会议讨论后,由主管局领导作出处理决定,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处理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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