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10-28   信息来源: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2

650103206

XK002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乌房管【2011】34号自2011年2月23日起将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的审批权限下放各区(县)。

按照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64号)所执行

2011年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企业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

向社会公开

28

保留

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责任:告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并录入数字物业系统。

3、决定责任:申请材料,由区初审、区终审,市备案审核、市备案签批。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由四级管网模式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符合正常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

3、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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