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
|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环保局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6 | 650103219 XK006 | 权限内核发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经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议于修订,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零时至八时(北京时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抢险、抢修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环境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环保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如:责令其限期整改等。 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面向公众发布审批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环境保护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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