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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3-03-09   信息来源: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环保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5

650103219

XK005

权限内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沙依巴克区环境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环保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如:责令其限期整改等。

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面向公众发布审批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环境保护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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