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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系统区地县三级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发布时间:2023-12-26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

第六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自治区金融办: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联合会审;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新设、变更、撒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核准;负责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汇总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指导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

(十六)明确监管责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授权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5.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县市区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监督检查

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

第六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自治区金融办: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联合会审;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新设、变更、撒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核准;负责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汇总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指导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

(十六)明确监管责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授权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5.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金融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但根据市金融办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目前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办理。

2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新金规【2021】2号)。

第四十二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县级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地州级监管部门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10%,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5%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应当抽选一定比例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县市区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新金规【2021】2号)

第四十二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县级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地州级监管部门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10%,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5%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应当抽选一定比例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金融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但根据市金融办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目前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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