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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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县市区级 |
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职责 |
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职责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 |
【法律】《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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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第二款: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2年2月21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公共机构年度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指导区属各部门、单位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
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指导区属各部门、单位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管理公共机构年度能源消费状况; 2.负责推进、指导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4.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利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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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5号) 第五条第一款: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三款: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第四款: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本级公务用车集中统一采购。 第十六条第一款: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公务用车控购管理,严禁无编制或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制定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相关制度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本级党政机关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厉行节约、规范透明的原则。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置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县市区级 |
指导区属各部门、单位开展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
指导区属各部门、单位开展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向市级部门提交编制增减的申请,由市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2.对公务用车编制进行登记; 3.根据用车单位申请向市级部门提出公务用车具体处置方案申请,由市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
【法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4.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利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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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党内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 第四条第二款: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权属、配置、使用监管、维修、处置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对办公用房的建设、使用、处置等履行监管审核职责。 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经批准可采取置换或租用方式解决;以上方式均无法实现有效配置的,可采用建设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第二款: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地(州、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置换旧房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县市区级 |
指导区属各部门、单位开展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
指导区属各部门、单位开展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办公用房调配、维修等工作。 |
【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88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4.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利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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