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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系统区地县三级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发布时间:2023-02-06   信息来源:   【字体: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送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公共体育场馆临时占用事项审批和监管

负责本级公共体育场馆相关事项审批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级

负责辖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负责辖区公共体育设施相关事项监管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级


对本级体育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拒报、虚报、瞒报、扣押、伪造、篡改体育统计资料,利用统计调查盗取国家、商业秘密、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规章】《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体育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三)扣压、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强令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七)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的;

(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对本级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

负责本级体育行政机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规章】《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体育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三)扣压、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强令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七)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的;

(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级体育总会

县市区级

本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负责本级级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4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级体育总会

县市区级

对辖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负责辖区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2号)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依法监管本级范围内体育类基金会

监督、管理本级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基金会业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1号)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辖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辖区体育行政机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4号)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对本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负责对本级体育行政机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4号)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

2、上报虚假的先进单位、个人材料;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比表彰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对辖区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负责对本级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法律】《体育法》(2016年11月9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

2、上报虚假的先进单位、个人材料;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比表彰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批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称号

负责本行政区域批体育行政机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相关技术等级认定。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3.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4.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的;

5.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负责本行政区域依法审批本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相关技术等级认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3.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4.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的;

5.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运动项目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审批本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相关技术等级认定。

【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3.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4.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的;

5.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级体育总会

县市区级

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3.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4.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5.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6.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

7.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8.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

9.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征收款,以及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级体育总会

县市区级

对本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对本级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辖区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对乡(镇)、村(社区)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批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3.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4.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5.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6.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

7.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8.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

9.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征收款,以及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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