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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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规划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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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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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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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0103216 CF001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3年3月30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公民 |
沙依巴克区规划监督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规划监督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规划监督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明显轻微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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