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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划批后建筑进行检查

发布时间:2016-10-28   信息来源: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规划监督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1

650103216

JC001

对规划批后建筑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3年3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实施监督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公民

沙依巴克区规划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沙依巴克区规划监督局

1、受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举报的及时受理上报。

2、调查责任:去现场如实调查,确认违法建属实。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决定责任: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

4、送达责任: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

5、监督检查责任:执行和落实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规划监督局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查处;

2、接到对违法建设举报后不及时处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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